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赠礼物很常见。但有时候会出现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而受赠人则请求法院判令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赠与人有时并未明确其行使的是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二者在法律依据、行使条件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区别。准确识别并适用不同类型的撤销权,对于公正裁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法律基础
任意撤销权:其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项权利是法律基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赋予赠与人的一种特殊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该项权利针对受赠人出现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等情况,只要出现法定撤销事由,赠与人均可依法撤销赠与。若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二、行使条件
区分两种撤销权的关键在于其法定的行使条件:1.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需同时满足):(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2)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2.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满足其一即可):(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定撤销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法定事由,且不受以下因素限制: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财产权利是否已转移);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是否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只要存在法定事由,赠与人均可主张撤销。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赠与人可能同时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在缺乏法定事由时)通常不享有法定撤销权。
三、法律后果
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财产权益的最终归属:
行使任意撤销权:其效力主要作用于尚未履行的部分。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无效,赠与人免除该部分的履行义务,受赠人亦丧失相应的履行请求权。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原则上不受影响,赠与关系在该部分依然有效。
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权一经有效行使,不仅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赠与也归于无效。这意味着,受赠人因接受赠与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丧失法律依据。赠与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