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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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前人脚印成“陷阱” 超市滑倒谁担责?

开开心心去超市购物,却不慎“脚滑”摔倒导致受伤,超市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伤者的损失又该由谁来买单?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2024年11月30日,霍某前往某超市购物。当天某超市店外有积雪残留,超市入口铺设了一条长约2米的防滑地毯。霍某在防滑地毯上跺了几下鞋底积雪,步入店内瓷砖地面时,不慎踩到一处前人遗留的潮湿脚印上,当场滑倒摔伤。经医院诊断,霍某腕部外伤、软组织损伤、右桡骨远端骨折。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霍某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超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总计40134.2元。

庭审中,某超市辩称,我方已尽到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霍某在进入我方管理的场所时,能明确看到铺设的防滑地毯,且为了避免出现危害情况,我方已将地毯加长。地面水渍系突发雨雪天气导致客户带入,且事发时保洁人员正在其他地区作业,并非我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而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其穿着鞋底平滑的雪地靴,鞋底带进的积雪较多产生湿滑,且在行走时未目视脚下导致摔倒,其自身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关于霍某摔伤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事发时是冬天雪季,从事发时的视频可见,被告店外地上有一层清雪,被告在入口处设置了防滑垫,霍某在防滑垫上跺了几下鞋底粘的雪,其从防滑垫上向地砖上走时,脚踩到前人留下的脚印上摔倒受伤。被告作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应当尽到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能完全排除危险,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入口处设立了警示标识,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霍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与之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霍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周围环境有认识和判断的能力,应当预见冬天店内湿滑可能导致摔倒的危险,其在从防滑地垫上向地砖上走时,未注意观察地面的情况,而是环顾店内的商品,其自身疏忽大意,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未注意地面的湿滑,应承担其自身滑倒摔伤的次要责任。

综合考量霍某、某超市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法院酌定某超市承担70%的赔偿责任,霍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34608.2元,应由被告赔偿24225.74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超市(个体工商户)赔偿原告霍某损失共计24225.74元;驳回原告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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