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6日午后,长春市某小区凉亭内传来一声闷响,正照看两名三岁孙女的赵某倒在地上——其孙女攀爬物业公司刚维修的大理石桌面时,骑上台面压放的石墩,导致台面与石墩一同侧翻,上前搀扶的赵某左足被砸中。经诊断,赵某左足第一近节趾骨骨折,护理期需50日、营养期需80日。
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将赵某送医并垫付全额医疗费,但对后续护理费、鉴定费等拒绝赔付。赵某遂诉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庭审中,监控录像清晰还原关键事实:物业公司维修时未设围挡与警示标识,仅用石墩临时压制台面,且在石墩被挪动至边缘后未及时巡视归位;赵某则因看护时未紧盯孩童攀爬行为,制止危险动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及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的规定,物业公司在设施维修中未采取基本安全保障措施,且未尽到定期巡视的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赵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需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8950.90元。
判决书送达后,物业公司以“赔偿过高、赵某应负主要责任”为由提起上诉。承办法官并未止步于“一判了之”,而是启动判后答疑机制,从法律依据与责任逻辑两方面展开细致说理。
法官向物业公司负责人出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修大理石桌面属于对公用设施的养护作业,设置围挡、警示标识是行业基本规范,仅用石墩临时压制已构成安全措施缺失;监控显示石墩被挪动至危险位置后,物业公司未通过日常巡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法定职责;物业公司的设施管理缺陷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而赵某的监护疏忽属于“间接次要因素”,二者过错程度差异显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过错责任划分”的核心原则。
“各项费用均有明确计算标准,且已充分考量赵某自身过错对责任比例的影响。”法官同时提醒,上诉程序将增加企业的时间成本与诉讼支出,可能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在明晰法律争议后,法官采用“背靠背调解法”搭建沟通桥梁。法官首先肯定物业公司“第一时间送医垫付医疗费”的担当,体现企业对业主的责任意识;同时重申:“设施安全是物业服务的核心底线,本次调解既是减少诉累的务实选择,也是企业完善管理的契机。”
法官找到赵某的儿子,客观分析案件细节:“物业公司的维修疏漏是主因,但老人对幼童攀爬危险设施未能及时制止,确实存在监护疏忽。”同时强调物业公司主动承担医疗费的行为值得认可,为金额协商预留空间。
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赵某8000元,自愿放弃上诉;赵某对赔偿结果表示满意,双方握手言和。
“这起案件的化解,跳出了‘一判了之’的机械思维。”承办法官表示,判后答疑不是简单的“重复说理”,而是通过“法理讲透、情理说通”,让当事人真正理解判决逻辑;而“背靠背调解”则以柔性方式弥合分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正如类似案例所展现的,司法不仅要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更要以温度化解矛盾,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法治的力量与温暖。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