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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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只需出资,固定回报,稳赚不赔? 法院:名为入股,实为借贷!

签订入股分红协议,每月享受固定收益,这究竟是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2年7月14日,张某注册成立了一家家具厂。同年7月30日,赵某与张某签订《入股分红协议》,约定赵某向张某家具厂“入股”10万元,每月分红1500元,两年内不得取出本金,期满后随时可以取出,若不取出,则继续按每月1500元分红。

协议签订后,张某每月分红给赵某1500元。但自2023年9月份起,张某再未分红给赵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赵某将张某及其家具厂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入股款10万元并给付自2023年9月至今欠付的分红。

赵某“入股款”10万元系借款本金,每月1500元分红系利息性质。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两年,期满后赵某有权要求返还本金。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500元,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应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已付利息超出法定上限部分应冲抵本金。经核算,截至2023年8月31日,利息应为16061元,被告张某已支付18000元,扣除利息后本金已支付1939元,尚欠本金98061元。故被告张某应返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98061元。关于利息部分,自2023年9月1日起,利息应以9806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被告某家具厂并非此案民间借贷主体,故原告对于某家具厂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立即返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98061元及利息;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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