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8日
首页
第A06版:[法治/广告]

委托亲人代卖的房子,20多年后突然反悔?法院判了!

房屋买卖是大事,签字落笔需谨慎。可如果是卖家亲属代签合同,多年后卖家突然反悔不认账,买家的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998年10月,周某与董某协商,将周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董某。因身在外地,周某委托其父亲与董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周某名下的某小区住房以5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董某。董某按约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但由于周某身在外地,并未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此后多年,董某始终无法联系上周某,周某父亲也已去世,过户事宜便被长期搁置。直至近年,董某终于联系到周某,双方于2023年6月、2024年5月一同前往物业公司办理房屋更名过户事宜,但均因故未果。之后,周某态度转变,拒绝继续配合。无奈之下,董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某配合董某进行房屋更名过户。

庭审中,被告周某辩称,董某与自己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自己并不知情,也从未收到购房款,因此质疑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真实且是否生效。原告董某与被告周某父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且一直居住在购买的房屋。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虽然被告周某辩称其对合同不知情,但其在2023年6月、2024年5月多次陪同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事宜,应视为被告周某对其父亲处置其名下房屋做法的追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配合更名过户的诉请,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周某配合原告董某将房屋更名至董某名下。

法官说法:民事活动中,如家人代签合同,权利人事后明知但未表示反对,甚至配合履行,则可能构成法律上的“默示追认”。本案中,周某父亲持房屋信息代为签约,董某有理由信赖代理权限。而周某多年未提出异议,还曾配合董某办理过户,其行为已构成对合同的追认。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涉及重大利益,建议尽量由权利人本人签约。如确需代签,应出具规范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办理过户,避免未来发生纠纷。如对代理行为有异议,应及时明确作出反对表示,若未提出异议,甚至以实际行为配合履行(如本案中陪同办理过户),则可能被认定为“默示追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买家而言,务必保留付款凭证、合同原件及沟通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吉 林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火炬路1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