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滑雪引发的纠纷。法官通过专业细致的释法明理和耐心高效的调解工作,不仅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当场履行赔偿义务,更有效普及了冰雪运动安全规则和相关法律知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源于一次滑雪场上的意外。2025年初,陈某带女儿在长春市某滑雪场滑雪,女儿不慎摔倒。陈某减速扶起女儿后,正准备重新滑行,不料被后方高速滑行的樊某撞倒受伤。因伤情处理和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某将樊某及滑雪场诉至二道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闫增华仔细梳理案情,发现三方争议激烈、各执一词:原告陈某认为樊某未及时避让是事故主因,滑雪场救助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樊某则认为滑雪本身存在风险,陈某应“自甘风险”,且滑雪场救助滞后也难辞其咎;滑雪场则辩称自身资质齐全、安全措施到位,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三方在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上僵持不下。
法官意识到此案不仅关系个案纠纷的解决,更是普及冰雪运动安全知识、引导公众树立规则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良好契机。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在征得各方同意后,决定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闫增华结合监控录像、滑雪场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原告的医疗单据等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对当事人释明:“享受冰雪运动的乐趣,‘安全’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滑雪场并非‘法外之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场内规则。”法官又对照滑雪场安全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释:根据“保持安全距离”原则,后方滑行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必须时刻观察前方、控制滑行速度,樊某高速滑行且未留意前方情况,显然未能充分遵守规则;规则要求滑雪者“按能力选雪道”和“摔倒后尽快离开雪道中央”,这既是自我保护也是保护他人,陈某在扶起女儿时,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降低风险;对于滑雪场而言,“及时、有效的救助”是其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救助受伤的陈某,确属未能完全尽责。
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引导下,被告樊某认识到自身在滑行过程中存在的疏忽,滑雪场也承认在事故救助环节存在不足,原告陈某对各方的情况也表示理解。最终,三方在法官主持下顺利达成和解:明确樊某与滑雪场各自的责任比例,并依据相关证据确定了合理的赔偿金额。樊某当场履行赔偿义务,陈某出具收条。一场针锋相对的纠纷,在法官情理法交融的努力下圆满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件结束后,陈某专程来到二道法院,将一面印有“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专业精湛明辨是非”的锦旗送至闫增华手中,真诚感谢法官不仅高效公正地解决了纠纷,更让自己深刻认识到遵守安全规则的重要性。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