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张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标价2999元的智能手机,收货后因商品颜色与宣传不符,要求“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家以“已拆封包装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张某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最终诉至长春市九台区法院。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特殊商品除外),退货商品应完好。 关键点:“商品完好”指不影响二次销售,拆封查验不视为损坏。 2.《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台法院审理认定,商家以“拆封”为由拒绝退货属于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判决商家全额退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普法贴士:1. 消费者权利意识 网购时保留订单、广告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遇纠纷可向平台投诉、消协求助或司法维权。2. 商家责任 电商不得滥用“商品完好”条款,需明确“完好”标准(如不影响商品本质功能)。3. 维权途径协商→平台投诉→消协调解→行政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诉讼。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