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向他人出借款项时通常会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欠条。但“白纸黑字”的欠条能够作为法庭上的铁证,帮助自己打赢官司吗?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
2022年2月,王某以孙某名义成立某建筑劳务公司。不久后,公司的工长吴某拿出两份《欠条》,第一份欠条载明:“王某在某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资金短缺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向工长吴某借款21万元。”因王某偿还部分款项,又重新签订第二份欠条,载明:“王某在某项目施工中欠付吴某工程垫付款16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欠款人处均有王某签名并捺印,加盖公司公章。后经吴某不断催要,至今无人履行偿还义务。为要回欠款,吴某向绿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建筑劳务公司、王某、孙某立即偿还吴某借款本金165435元及利息。
庭审中,某建筑劳务公司、孙某辩称,王某承包工程,以自己为法人代表注册了该公司。吴某的欠条上并未加盖法人章,不具有真实性,自己与吴某之间从未签订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且自己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吴某之间的往来账目。
王某辩称,吴某是自己的表哥,主动找到自己提出要一起干,自己念及亲情同意让他当工长。2022年我们二人之间发生矛盾,吴某私自拿走了公司公章,并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了带有自己签名的空白纸。所以是吴某自行填写了欠款16万的欠条,并加盖了公章。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吴某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以及孙某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吴某与三被告之间存在频繁交易往来。另根据吴某提供的自制《往来账目统计表》,吴某称其诉讼请求中计算的165435元即根据该统计表所涉款项计算得出,亦在庭审中明确该笔款项性质为借款,但吴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向某公司提供借款21万元的交付情况。即使原、被告通过两份《欠条》对于双方交易往来进行了结算,吴某称案涉款项根据《统计表》所涉项目计算得出,但对于《统计表》中所涉各个项目的统计数额以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中具体哪一笔款项为案涉款项无法作出合理说明,同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中存在吴某主张向“王某”的转账,实为向案外人转账,故即使吴某提供的两份《欠条》确为某公司及王某向其出具,吴某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案涉款项的构成以及款项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故吴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因证据不足,对于吴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长春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