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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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要闻]

我省下月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 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试点涵盖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3个行业25家平台企业

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分散平台企业职业伤害风险,推动我省新经济业态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有关要求,我省于2026年7月1日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3个行业25家平台企业

纳入首批试点范围

2026年我省试点范围涵盖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3个行业,涉及曹操出行、滴滴出行、美团、饿了么、达达、闪送、顺丰同城、货拉拉、快狗打车、滴滴货运、满帮(省省)、T3出行、花小猪出行、阳光出行、如祺出行、享道出行、及时用车、风韵出行、首汽约车、美团打车、小象超市、盒马鲜生、叮咚买菜、朴朴超市、UU跑腿共25家平台企业。其他行业及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将根据国家后续部署另行安排。

建省级信息系统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建设“吉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省级集中信息系统”。系统将对接全国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与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数据共享,支撑参保登记、订单归集、费用征缴、待遇支付、基金监管等业务全流程数字化办理,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数据安全可靠、服务便捷高效。

同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依法依规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若干家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商业保险机构的办理服务费,综合考虑参保规模、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按一定比例支付。以县(市、区)为单位,将全省行政区分成若干个业务包,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协助开展职业伤害情况调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务办理等服务,提升经办服务质效。

实施费率浮动

和待遇调整机制

通知要求,职业伤害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在基金中单独设置收入和支出科目,实行统一核算。职业伤害保障资金收支预决算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统一编制和管理。待遇支出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列支。各地编制工伤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时须统筹考虑职业伤害保障支出需求。工伤保险基金缴费基准费率根据职业伤害保障支出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优化缴费政策,完善平台企业缴费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缴费标准实行浮动管理,根据上一年度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费使用、职业伤害发生率、免除计算金额(人次)等情况,每年浮动调整一次,首次浮动执行时间为2028年1月1日,具体浮动规则由省社保局另行制定。职业伤害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原则上随着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调整。

防范重复待遇领取。同一事故伤害不得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和职业伤害确认,不得重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须通过信息系统比对等方式,严格审核,防止重复领取。

规范治疗职业伤害期管理

并强化对受托机构考核管理

新就业形态人员因职业伤害需暂停平台工作接受治疗的,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由平台企业按事故伤害发生时当地正在执行的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生活保障费,可按实际治疗天数折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费,仍需治疗的按规定继续享受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由平台企业或其合作机构负责。治疗职业伤害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可适当延长,延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确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执行。治疗期内通过平台接单的,治疗职业伤害期终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考核办法,省社保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数据监控、抽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受托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协议履行及后续合作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并按规定重新招标。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相关通知强调,我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相关政策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和本省通知执行,自我省试点启动之日起施行。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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