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我省落地实施,结合我省实际,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政策体系、管理运行及组织保障,切实为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保障。
《方案》确立了“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明确了分阶段目标:2026年,制度力争覆盖全省所有统筹区;2027年,采取先职工后居民的方式逐步覆盖全民;2028年,实现筹资稳健可持续、待遇公平适度、管理科学规范、运行平稳高效,不断提升制度保障能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在政策制度方面,《方案》明确了全方位的实施细则。参保范围上,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属地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步参保,参保管理规则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筹资机制上,建立用人单位缴纳、个人缴纳、财政补助及社会资金资助等多渠道筹资模式。单位职工由单位和个人同比例缴费,费率为0.25%;退休人员按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缴费,由个人承担;未就业城乡居民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1∶1左右的比例,费率从0.15%起步,5年左右逐步过渡到0.25%。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按职工或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18周岁以下参保未成年人跟随父母参保,不单独筹资。保费由税务部门与医保费同步征收,职工个人缴费可从医保个人账户划转。
待遇保障方面,《方案》明确,保障对象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失能(一般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起步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机构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方面,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为50%,职工参保人员在此基础上提高20个百分点,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参保同等待遇,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予以倾斜。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支付范围上,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基本服务费用,不直接发放现金,执行国家统一服务项目目录,逐步将智能化护理服务和辅助器具纳入支付范围;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费用,以及应由其他基金、第三人或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此外,《方案》还探索建立缴费时长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对中断参保人员设置待遇等待期。
管理运行方面,《方案》明确失能等级评估执行国家统一标准,支持社会化评估机构发展;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支持基层医疗和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核算,新建制度统筹区不得将基金交由第三方代管代拨,试点地区最迟2028年底完成过渡;同时健全基金监管、经办管理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探索跨统筹区异地待遇享受机制。
为确保制度顺利推进,《方案》明确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省直统筹区按长春统筹区政策执行;此前试点统筹区用3年左右时间调整政策,向国家改革方向过渡。此外,医保、财政、税务等多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明确各自职责,强化宣传引导和评估总结,及时解决推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改革目标如期实现。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陆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