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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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借1000万,次日先付120万利息?

法院:这钱不能算本金

在民间借贷中,有这样一种“操作”:明明借了1000万,到手第二天就得先掏出120万当“利息”——这种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俗称 “砍头息”,看似“约定俗成”,实则可能暗藏陷阱。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阴月审结一起标的额达千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正是这种情况。面对这种“先付利息”的操作,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清晰的答案:这笔提前支付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

B公司因周转资金和经营需要,向A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A公司按约转账1000万元,但放款次日,B公司即向A公司支付了120万元“利息”。此后,B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剩余款项,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借款本金究竟是1000万元,还是应认定为880万元? 后续利息应以哪一数额为基数进行计算?

二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在放款次日即支付120万元,此时其尚未实际使用该笔资金,不能认定为正常履行利息支付义务。该行为虽使出借人A公司提前收回利息,却违背了借款合同的实质特征,变相减少了借款人B公司实际获得的资金,损害了B公司的合法利益。为体现合同公平原则,该笔120万元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故认定本案实际借款本金为880万元。基于上述本金认定,B公司后续应付利息,应以88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年利率12%计算。

法官说法:利息为资金时间价值的表现形式,只有借款人实际取得并使用资金后,才产生利息支付义务。因此,利息的支付应以借款人实际占有借款为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亦明确,人民法院应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本案中,A公司虽足额转账1000万元,但放款次日即收取120万元利息,导致B公司实际可使用的资金减少至880万元。该行为与预先扣除利息本质相同,损害了借款人合法权益。如果按合同载明的1000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借款人实际可支配的资金减少,承担的利息反而增加,双方的权利义务将明显失衡。

关于利息的正确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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