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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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要闻]

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布5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近日,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布5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广大从业人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一:2026年3月17日,吉AF43156驾驶员王*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王*强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6年3月17日,吉ADS8618驾驶员王*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王*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年3月19日,吉AFL6711驾驶员闫*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花小猪”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闫*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6年3月20日,吉AFK0186驾驶员王*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王*峰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6年3月22日,吉AF76759驾驶员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李*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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