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长春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就工程项目开工前完成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宜,发布温馨提示。
一是依法办理,应备尽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持证处置,严禁无证作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三是源头管控,规范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四是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违规委托、违规运输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