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开展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材料要求、评估标准、工作流程和时限执行。
《办法》提出,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在评估、协商谈判、协议履行等环节中对经办机构、申报机构进行监督。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应遵守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向参保人员提供相应服务。同时,畅通监督举报及信访渠道,对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申报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自签约之日起至本年度结束。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信息向社会公布,于30天内报同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协议履行期间,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停业或歇业(特殊情况报各经办机构核实的除外)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暂停工伤保险服务,经批准同意,可暂停工伤保险服务不超过6个月。未按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或超过6个月未恢复正常服务的,解除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办法》明确,经办机构依据协议约定、考核标准等对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实行考核淘汰制,优化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质量。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