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多年的租金能否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3年8月,某报社将房屋租赁给金某经营旅店,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13年11月至2021年11月,租金每年50万元,若逾期不缴纳租金,将按照应缴纳租金总额200%收取违约金。2019年,金某退租。同年4月,某报社、金某与新承租人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三方协议》,约定金某提前结束租约,尚欠租金14.66万元,并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否则承担违约责任。2021年,金某又向某报社出具手写文书一份,载明自己欠付租金。因催要租金未果,某报社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欠付租金14.66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9.32万元。
庭审中,金某辩称,某报社在2019年5月债务期限届满后未以任何方式通知其支付租金,至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明显超过了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报社、金某和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三方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确认为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议明确约定了金某欠付某报社租金14.66万元的事实,且金某于2021年8月向某报社出具手写文书确认欠款事实,并于2023年12月签收房屋租金催缴函,表明某报社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故某报社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违约金问题,虽然协议约定需按所欠缴金额的200%交付滞纳金,但法院认为该约定过高,酌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保护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金某支付某报社租金14.66万元及违约金。
法官提醒: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及诉讼时效等多个法律问题。法官提醒房屋租赁人,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各项条款,履行合同时要诚实守信,遇到纠纷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