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只是承认错误就行了,你做错了,为什么要我来承担损失?”近日,长春市民檀先生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有了纠纷。他并没有车辆在此保险,而是5年前,自己的车遭遇事故,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因为一个“失误”,直接给自己造成了2万余元的损失。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保险赔付的名称之差
让他名下的车辆少卖2万余元
今年10月,檀先生因为急于用钱,打算卖掉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车辆是2020年购入的,檀先生一直保养得很好。发布卖车消息后,有车商带客户上门,又经过一系列检车程序后,讨价还价商定22万元成交。就在交定金之前,买家去查询了这辆车的保险出险记录,竟立刻反悔了。檀先生询问对方原因,对方说查到该车有“全车喷漆”的维修记录,“这谁知道你这车都经历过什么?”对方说。在一般车主认知中,整车喷漆大多是车辆被撞后翻车或者其他严重车损才可能出现的维修情况。
哪里来的全车喷漆维修记录呢?檀先生回忆起来,2020年刚买车那年,车辆曾被人追尾,后保险杠受损,明明只有保险杠重新做了喷漆,怎么记录上会是“全车喷漆”呢?因为是肇事车辆方面支付的保险赔偿,檀先生并不知道是哪家保险公司。他挨家保险公司打电话,最后查到了是在人保财险出的这次保险赔偿。得知这一情况后,他直接把电话打到了保监部门,将这一情况进行投诉。
很快,人保财险方面给出了回复,承认确实是当初事故勘验员失误造成的这个结果,他们将尽快在系统内更正,并且在能够查询车险记录的第三方系统中同步上传,这个过程大概需要一周时间。但在这个结果更正之前,因为急于用钱,檀先生接受了另外一个买家19.9万元的报价,将车卖掉。
保险公司:承认错误 已经整改
但损失应该由法律界定
“因为这个保险记录,才造成了我的两万余元损失,我要求他们赔偿我的损失。”檀先生说。因为在电话中沟通了几次双方并没有谈拢。11月24日,檀先生再次来到位于长春市仙台大街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人保财险定损中心,中心查勘经理于肖扬接待了他。
于肖扬说,在接到保监部门转来的信息后,他们公司立刻进行了自查,发现确实是当初将记录选成了“全车喷漆”,这里面有勘验员的问题,也有当时的历史遗留问题在。首先是以前系统可选项不多,这项记录是在强制险出险记录中,为了跟随商业险,要将保险金额选在2000元以上。当时的选项中,后保险杠杠皮喷漆的金额最多是980元,如果要凑够这个数额,可能需要多加入几个其他项目填充,勘验员为了省事,就直接选择了价格更高的“全车喷漆”。后来这几年,系统也逐渐更新,如今已有新的选项可以代替,所以他们目前给改成了“车衣更换”。
于肖扬说,当时那种情况,勘验员的做法也没有特别大的问题,因为以前二手车交易很少查看保险记录,查验保险记录也是最近两年人们警惕意识提高才有的。但就是该做法不是唯一选项,完全也可以避免。所以公司承认有问题,但是否能直接造成檀先生的2万余元损失赔偿,这问题应该由法律界定。
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做法构成侵权
应当赔付相应的损失
就此,记者采访了吉林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杭,他认为该案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错误记录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该错误记录与当事人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损失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苏杭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勘验员选择错误维修项目(“全车喷漆”),且未履行审慎核实义务,存在明显主观过错。保险公司作为雇主,应对其员工执行职务时的过错行为承担替代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
错误记录直接导致车辆在二手车交易中被买家质疑车况,实际成交价降低2.1万元。该损失属于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害。在二手车交易中,维修记录是评估车况的关键依据,“整车喷漆”通常暗示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显著降低车辆市场价值。买家明确因该记录放弃原定价,证明因果关系成立。因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保险合同关系(事故责任方为投保人),因此难以基于合同关系追究违约责任,但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在理赔记录中负有如实、准确记载的法定义务(《保险法》第22条)。其错误行为违反了行业规范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保险公司称“系统选项不足”导致勘验员选择错误项目,该理由不能免除其责任。系统设计缺陷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改进义务,而非转嫁于消费者。且勘验员存在其他合规操作方式(如组合多项维修项目),却选择错误记录,说明过错在于人为操作。
“我的个人观点是:当事人的损失金额明确,且与错误记录直接相关,符合《民法典》第1184条关于财产损失计算的规定,涉案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其损失。”苏杭律师表示。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毕继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