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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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仅凭转账记录能追回欠款么?

“亲兄弟,明算账”,然而朋友之间因关系密切,资金往来常仅凭口头约定和转账记录完成。这种看似便捷的“君子协定”,一旦关系生变,极易引发纠纷。当昔日好友对簿公堂,仅有的转账记录能否成为认定借贷关系的“铁证”?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这些转账记录清清楚楚,就是你陆陆续续借我的钱,一共15万多,今天必须还!”法庭上,金某情绪激动地向昔日好友王某主张权利。

“我们根本没有借钱这回事!”王某当即反驳,称32笔转账实为劳务报酬、代付费用、代垫材料款及办事费用,并提供了证人及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原来,金某与王某曾是关系要好的朋友。2021年至2022年期间,王某频繁在金某经营的山庄帮忙,尤其在改建期间协助购买材料、联系工人,二人资金往来密切。然而,这段紧密的关系于2025年7月破裂,金某持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15万余元。王某坚称,双方既无借款合同,也无借贷合意,金某的诉求毫无依据。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首先,金某提供了转账凭证,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王某则抗辩称款项系劳务费、垫付款等,并提供了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频繁经济往来及代为支付等事实。王某的合理抗辩使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金某,需其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然而,金某未能对32笔款项的出借目的、频繁“只借不还”的原因、未签订借款合同及未结算等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佐证。法院认为,金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后,金某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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