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与长春市双阳区综治中心协力调解了一场继承纠纷,跨区联动赢得当事人赞许。
马女士(化名)的父母去世后留有房产两套,兄弟姐妹七人在遗产继承中产生纠纷,于是,马女士来到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双阳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件符合调解条件,经当事人同意后便将案件移交至双阳区综治中心。在综治中心调解员为兄姊几人调解时,又发现了新问题:案涉的两套房屋属地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即便调解成功也无法出具用于房屋过户的生效文书。于是,双阳区综治中心的工作人员便及时与宽城法院立案庭进行沟通。宽城法院立案庭在接到消息后迅速“接棒”调解工作,一边同步案件信息,明确纠纷焦点;一边主动联系马女士及其他继承人,耐心解释管辖原则与调解的优势。
宽城法院的调解室里,立案庭工作人员与双阳区综治中心调解员利用人民调解平台,从“法律规定如何分”“老人心愿如何圆”“亲情如何续”三个角度切入,耐心释法,悉心劝导,最终促成7名继承人达成一致:两套房产由原告马女士所有,其余继承人自愿放弃实物分割。
法官说法:1.继承纠纷为何先由综治中心开展先行调解?答:这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诉源治理、矛盾不上交”的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明确,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鼓励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实行直接对接,统一接收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综治中心作为基层治理枢纽,开展先行调解能实现矛盾前端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
2.涉案纠纷为何由长春市宽城区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核心争议标的为两套位于宽城区的房产,属于不动产纠纷范畴,故由宽城区法院行使管辖权,确保案件审理与执行的针对性、便利性。
3.综治中心与法院跨区联动调解有法律依据吗?答:有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本案中双阳区综治中心与宽城法院的跨区协作,正是落实“协调联动、实质化解”要求的具体实践,打破了区域治理壁垒。
4. 跨区调解达成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吗?当事人(马女士)可否凭民事调解书直接办理房屋过户?答: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办理房屋过户。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房屋过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因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