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经波折的案子终于有了结果,孩子又将回到她喜爱的雪场了,看见她的高兴劲儿,我的心里也顺畅了很多。”原告崔某的母亲说道。从事故发生到生效判决履行完毕,这确实是一段不同寻常的“冰雪之旅”。
本案中,原告崔某经安教练介绍由谢教练陪同滑雪,在甲滑雪场滑雪时,不慎受伤,造成左侧锁骨骨折。崔某起诉谢教练、安教练、甲滑雪场及乙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但被告方各执一词,均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崔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滑雪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认知,教学服务合同本身具备较强的人身专属性,且其在对更换的教练员不甚了解的情形下接受认可更换滑雪教练员的行为,应认定其与监护人自身并未尽到充分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甲滑雪场作为滑雪场管理者,履行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崔某发生事故后提供了伤员救助和初步诊疗,并不存在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在滑雪场已经提供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后,滑雪者自主摔倒时,不宜再苛责滑雪场提供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甲滑雪场在严格审核滑雪教练的教学能力的同时,也应当对非滑雪场内教练违规教学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并对滑雪消费者及时提醒,尤其是本案伤者崔某系接受甲滑雪场滑雪区域内非滑雪场教练员的教学行为致伤,与甲滑雪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职责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甲滑雪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崔某的监护人通过安教练抖音个人账号发布的滑雪宣传信息,欲与安教练订立滑雪教学服务合同,该服务具有定制性、专属性。安教练在与崔某的监护人沟通后,仅在某微信群内发布教练员的需求信息,在不了解谢教练教学水平的情况下就将谢教练介绍给了安某,对初次滑雪的崔某而言,安教练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选任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谢教练对崔某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但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职责最终致使崔某在滑雪教学中摔伤,应当对崔某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最终确定谢教练承担50%责任,安教练承担20%责任,崔某自行承担20%责任,乙保险公司替代甲滑雪场承担10%的责任。判决作出后,经法院充分释法明理及耐心答疑,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被告方均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完毕全部赔偿款项,纠纷得以最终解决。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多措并举服务保障吉林冰雪文旅发展,持续传递司法温度。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