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与张某1、张某2、张某3(此三人均另案处理)到吉林省公主岭市某处农田内,利用金属探测仪、铁锹、编织袋等工具盗掘一处古遗址,并窃得玉壶春瓶、提梁铜锅等文物。经鉴定,被盗掘地点为古代窖藏遗址,窖藏遗址属古文化遗址一类。从现场勘查判断,该地点在辽金时期曾有人类活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盗掘活动使相关历史文化信息丢失。盗掘出土文物玉壶春瓶1件为二级文物;提梁铜锅1件、方形铜盘1件、六瓣形铜盘2件均为三级文物;铜钵4件、铜盒1件、莲花铜座1件、铜质瓜棱瓶1件、带盖小铜罐1个、铜制花钱5枚均为一般文物。
裁判结果: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文物为目的,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二被告人均能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均成立自首情节,并愿意接受处罚,积极缴纳财产刑担保,具有悔罪表现,且均为初犯、偶犯,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据此,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扣押在案未随卷移送的全部涉案文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依法保护文物和古文化遗址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和蕴藏其中的珍贵文物是人类文明的见证和产物,对其发掘只能由考古研究机构制订发掘计划并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破坏性侵入古文化遗址、非法盗取文物的行为依法严惩,同时坚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合理量刑,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文化遗产安全的决心和成效,为传承中华文明、弘扬中华文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