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查得明白,讲得清楚,这份判决很公正,这样的结果我心服口服!”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案,办案法官通过精准的事实认定、专业的审理思路,让这场持续数年的货款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时间回到2020年初。某服装厂与李某经营的某服装行(个体工商户,已注销)是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2020年3月至5月间,受不可控因素影响导致货品积压,双方资金链骤然紧张。
“李老板,这批货再压下去,我们厂也撑不住,你看看能不能调点价,咱们一起扛过去?”服装厂负责人给李某发去微信。
“理解,大家都难,这批货放在我这处理,货款我尽快给你。”李某回复。
双方没有签署合同,没有盖章确认,绝大部分的商品调价、处理等事宜都通过微信协商并达成一致。
2020年7月11日,李某的妻子刘某向某服装厂支付10万元货款后,通过微信告知服装厂会计:“记账,还欠10万”。此后双方业务终止,但这笔10万元的货款却迟迟未能结清,昔日的合作伙伴最终对簿公堂。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孙军严发现,当事人就欠款问题始终在微信进行沟通,并未签订相应的书面合同。
“电子数据一样能成为证据,关键是要形成完整数据链。”
面对这起证据“非常规”的案件,法官一页页梳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从降价合意、调价明细、对账确认,到那句“还欠10万”,逐渐还原了双方真实的交易轨迹。
证据厘清,案件难点也随之浮现:被告李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已注销,债务该由谁承担?其妻子刘某参与经营并确认欠款,是否需共同担责?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利息如何认定?
法官首先锁定经营者李某为责任主体,进而依据《民法典》,结合刘某深度参与经营、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等事实,认定其与李某属于“家庭经营”,夫妻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为平衡双方利益,法官并未“一刀切”,而是结合服装行业特点、双方交易习惯,给予被告合理的付款准备期。
“既要弥补债权方的资金占用损失,又要避免过重的利息负担加剧债务方困境。”
最终,法官裁定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而对于被告方提出的调价、返货等抗辩,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被告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具体调价差额损失或已完成返货,抗辩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刘某给付原告某服装厂货款10万元及利息。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