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一次寻常的散步,谁能想到会“祸从天降”?背对路灯的孙某,更无法预见身后年久失修的路灯会突然倒塌。一砸之下,不仅左足致残,更揭开了一场关于“谁之过”的法律交锋……
2024年9月,孙某与孙女在小区内散步时,不幸被倒塌的路灯砸中,致孙某的左足受伤且构成十级伤残。
孙某认为,路灯属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物业公司有义务及时进行维修或设立警示牌,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导致路灯倒塌砸伤左足,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自己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孙某应以小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园区构筑物未被确定存在质量缺陷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没有设立警示牌的义务,孙某被砸伤系其未尽到注意观察义务,应自行承担损失,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为查明伤情,物业公司向法院递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对被砸伤的左足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孙某左足第1-5跖骨骨折,系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50日、60日、90日。此次司法鉴定意见与庭审前孙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一致,未发生改变。
另查明,原被告之间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进行过多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2023年孙某曾因园区收费饮水机问题、冬季扫雪问题起诉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于2024年起诉孙某未按时缴纳物业费。
长春市宽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孙某背对路灯,无法预见倒塌风险,路灯杆底部年久失修、底座腐蚀严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物业公司作为路灯的管理人,负有对路灯进行巡查、检修、维护、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等职责,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长春市某物业公司赔偿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67953.22元。
然而,判决送达时,物业公司仍对承担赔偿责任存在异议,认为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想要继续提起上诉。
法官意识到想要彻底化解矛盾需要从源头着手,即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事发时小区监控视频及现场照片,向物业公司解读承担责任的依据,并从物业公司与居民的依赖关系入手,引导物业公司树立长远的运营理念,打造温馨和谐的居住环境,以人心换诚心才是物业服务公司的经营之道。
经法官释法明理后,物业公司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放弃提出上诉,主动向孙某一次性履行了167953.22元的赔偿金。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