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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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要闻]

吉林省将开展最新一次农业普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近日,我省印发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我省要高度重视农业普查工作,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将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普查顺利实施,全面客观反映全省农业农村发展情况。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省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统计、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及舆情监测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各部门要加强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调查手段的应用,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市、县两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深入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和国务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主要精神,准确把握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重点和要求。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统筹协调推进普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要切实强化普查工作保障。坚持依法依规开展普查。各地各部门要将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统贯穿普查全过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第四次农业普查工作,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强化普查指导培训和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问责机制,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等行为。在普查全、普查细的同时坚决保证数据真实可信,持续巩固防治统计造假成效,全面提升数据质量。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和泄露普查数据,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数据安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决落实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做好普查经费监督管理,避免铺张浪费。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陆续 实习生 孙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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