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办理健身卡、美容卡等预付式消费卡后,有时因商家服务变化、个人情况变动等原因,消费者希望退还卡内未使用的余额。那么,退还剩余充值金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如何依法、高效地维护自身权益?长春市二道区法院法官进行解读和提醒。
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哪些“霸王条款”无效?
《解释》第九条明确指出,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符合上诉条件的均可就剩余充值金额申请退还。
【核心提示】当消费者主张退还剩余金额的请求时,商家不能以这些无效条款拒绝消费者的合理退费诉求。
二、哪些情形下消费者可依法解除合同要求退费?
《解释》第十三条明确,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提示】遇到以上情形,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商家应当退还卡内未消费的余额。
三、“七天无理由退费”的例外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也明确了两种例外情况:
(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二道法院法官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
1.签约需谨慎:办理预付卡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注意涉及退费、转让、责任免除等内容。对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当场提出质疑并要求修改或说明。
2.证据要保管:妥善保管好充值相关合同、付款凭证、商家承诺等重要证据。若需退费,在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注意留存沟通记录。
3.依法维权途径:
优先协商:发现退费问题,首先尝试与经营者友好协商解决。
投诉反馈: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行业组织反映并请求帮助。
诉讼保障:若协商调解无果,消费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