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他生儿育女付出了所有的青春,现在患上了产后抑郁,他不仅不照顾我,还想要离婚,门都没有!”
近日,在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一起特殊离婚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对主张离婚的王某(化名)发出严肃训诫,并当庭宣读《责令履行家庭责任告知书》。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女士(化名)于2022年结婚,2023年年底诞下双胞胎的李女士在产后出现严重情绪障碍,经长春市某医院确诊为中度产后抑郁,表现为情绪低落、失眠及育儿焦虑,需长期服药治疗。丈夫王某在妻子患病期间,以“性格不合、无法沟通”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获得两子女抚养权并分割夫妻共有房产。李女士辩称,产后抑郁系生理与心理双重压力导致,男方未尽关怀责任,不同意离婚。庭审中,王某虽提交了李女士的就诊记录作为证据,但未能证明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庭审过程中呈现的关键证据显示:在妻子治疗期间,王某存在刻意回避家庭责任、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银行流水显示其将63万元家庭存款转至第三人账户;物业监控证实其在妻子产后第六个月开始至今未归家居住。
伊通法院经审理查明,产后抑郁系常见产后心理障碍,影响全球约15%的新妈妈,具有可治愈性。承办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需满足“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而本案中男方诉求未能达到此标准。相反,证据显示李某的治疗已有进展,夫妻间可通过心理咨询修复关系。
承办法官在宣判时特别强调:“婚姻不是商业契约,当配偶处于产后抑郁这类特殊脆弱期时,法律赋予的不仅是权利,更是不可推卸的道义责任,而丈夫在此时起诉离婚,既违背公序良俗,更与法律精神相抵触。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不予离婚!”在法官进行释明后原告悔过,“以前是我做错了,我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我深深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会用实际行动弥补自己曾经的过错,以及对妻子和孩子的伤害……”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更是对婚姻本质与社会责任的深刻诠释,司法裁判必须守住社会良知底线。”未来,伊通法院将继续巩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工作理念,强化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兜底保障。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