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为某公司员工,在商超清点货物时受伤,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长春市宽城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但该公司不服,遂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经审理,法院判决认定杨某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时,杨某就其与该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要各项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对此,法院依法裁定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等待行政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
为推动一次性解决矛盾纠纷,两案承办法官在共同梳理案情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该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在庭审中多次强调经多方打听得知杨某是乘公交车受伤而非工伤,故两案承办法官决定先从《工伤认定书》入手进行释法明理,详细向该公司人员解释认定杨某为工伤的理由,该公司表示认可法院判决结果,且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但在调解数额上发生分歧,两案承办法官从劳动者受伤程度、用人单位责任承担等方面向当事人释明法理并协调制定调解方案。最终,在“民行”联合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给付杨某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共计55000元, 该公司当场提交撤回行政诉讼上诉的申请,并现场履行给付义务。至此,这起工伤事故引发的两起纠纷一次性得以圆满解决。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