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变更十分常见。当“老店主”将店铺转让给“新店主”后,如果涉及到变更前的债务纠纷,债权人该找谁主张权利?变更后的经营者是否“理所当然”要承担前任留下的债务?针对这一问题,长春市二道区法院现结合法律规定为您解读。
基本原则:谁经营,谁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本质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的法律化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确认,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作为经营者的自然人承担。当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虽然字号未发生变化,但变更前后的个体工商户已经是两个不同的主体。 因此,变更之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原则上应由变更前的经营者负责,变更后产生的债权债务则应当由变更后的经营者负责。
例外情形:新经营者也可能需担责
1.自愿加入债务:如果变更后的经营者自愿加入变更前经营者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家庭成员间的经营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为家庭成员中的一人,但实际是由家庭共同经营。若经营者变更为另一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当以家庭财产承担。
3.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若变更前的经营者与变更后的经营者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则根据法律规定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4.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在经营者变更过程中,如果原经营者将经营期间所得的收益或生产资料,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新经营者,导致原经营者自身偿债能力显著降低甚至丧失,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障自身权利。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