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安某通公司代表专程来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明察秋毫断是非 公正司法树典范”的锦旗送到民事审判第四庭承办法官于海晶手中,对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裁判表示感谢。
某公司原工作人员刘某在担任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与安某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在安某通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刘某将销赃款项全部挥霍。案发后,刘某因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对某公司产生法律效力的问题,双方存在争议。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并非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构成表见代理,故合同对某公司不发生效力。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合议庭三位法官张兴冬、郝磊、于海晶经过细致审理和充分评议,最终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代理,其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对某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审判决保障了善意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