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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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阻挠施工致牛棚积水,反索赔15万?

法院:损失自担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莲花山人民法庭依法审结一起因牛棚积水引发的占有保护纠纷案件。法院经深入调查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原告张某诉称,2023年雨季,其牛棚因积水被淹,冬季结冰无法养牛,认为是某工程公司在修建高速公路时堆放废料堵塞了排水沟所致。为此,张某要求某工程公司赔偿其另行租赁牛棚产生的租金损失1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张某还提出,需对方向其支付占地补偿款15万元后,才允许对方建设排水沟以解决积水问题。

被告某工程公司则辩称,其不存在侵权行为,施工行为是在政府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牛棚积水与施工行为无因果关系,可能是张某自身管理不善或自然原因造成;原告索赔损失不合理,张某租赁高价牛舍属于自行扩大损失,且其牛棚属于违建。

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两次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经深入调查,确认以下关键事实:

1.土地来源存在瑕疵。张某牛棚所在土地历经多次流转。2006年,某村委会将土地发包给李某建牛舍,后李某转包给刘某(城镇户口),2023年刘某又转卖给张某(城镇户口)。这些流转行为均未依法履行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及报乡镇政府批准。并且在2022年,修建高速公路涉及的土地已被依法征收。

2.积水系人为阻挠所致。法院查明,相关施工单位确已在案涉土地附近着手建设排水沟,但工程停滞的直接原因是张某的父亲对施工进行了阻挠,并在本应修建排水沟的沟道处搭建了棚架围栏。法院认定,若排水沟建设工程得以顺利完成,张某牛棚区域的积水本可顺利排出。积水问题实为张某方自身行为所致。

3.补偿诉求对象错误。某工程公司并非法定的征地补偿款支付义务主体,张某向其主张占地补偿款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观点:

1.侵权责任不成立。某工程公司的施工行为合法,不存在过错;牛棚积水与某工程公司的施工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某所主张的损失,实系其父阻挠施工行为直接导致。

2. 受害人过错应自担后果:《民法典》第1174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某父亲故意阻挠排水沟施工的行为是造成牛棚积水和张某损失的直接原因,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依法应由张某方自行承担。

基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本案为农村土地流转和依法维权提供了重要警示。土地流转须遵守法律。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租、转让等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履行民主议定、报批等法定程序。非法流转获得的土地权益基础脆弱,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维权应循合法途径。公民、法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进行。采取破坏设施、阻挠施工等侵害他人权益或扰乱社会秩序的方式进行所谓的“维权”,不仅无法实现诉求,由此造成的损失亦需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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