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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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 法官调解助力“讨薪”

近年来,不少在校大学生选择兼职打工,这本是既锻炼学生社会能力,又能劳有所得的好机会,但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当大学生兼职面临“讨薪”难时,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吉林高新区人民法院“和合”调解调度中心化解一起大学生兼职纠纷,切实将“暖心工程”转化为司法为民的具体实践。

“00后”的小杨是一名在读大学生,想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2024年10月,前往某托管机构应聘兼职,并在应聘当天上岗。

工作期间,小杨严格遵守托管机构的各项要求,按时上下班。两个月后的一天晚上,负责人突然通知大家机构将闭门停业,这也就意味着小杨即将“失业”。双方经过核对,托管机构尚欠小杨部分薪资,但对于何时给付,对方含糊其词没有给出明确答复。由于工作期间的薪资待遇是双方达成口头约定,意识到辛苦钱可能要“打水漂”的小杨慌了神,多次索要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受理该案后,直接交由“涉民生窗口”法官审理。考虑到当事人系在校大学生,目前在求学阶段,经济条件有限,为尽快帮助其追回劳动报酬,承办法官迅速行动,深入了解案情、仔细研究证据,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

“每次去讨要工资,对方都找各种理由搪塞我,不是说银行系统有问题,就是说我们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反正就是不给我银行卡里打钱,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在倾听了小杨的诉求后,法官及时安抚小杨情绪,并从法律角度对小杨进行了指导与心理支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往往不视为就业,不构成劳动关系。但课余兼职可以根据用工情况认定为劳务关系,民法典可以保护你。”

法官通过审查小杨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过程照片等,确认小杨与托管机构之间不属于劳动法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但小杨与该机构存在口头约定的劳务合同,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可受民法典等调整。而被告在电话中向法官表示并没有想拖欠原告的劳务费,由于机构经营场地被房东收回,且经营成本过高,效益不好等因素才没有向原告支付剩余工资。

“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大学生兼职本就不易,小杨付出劳动理应得到工资,再进一步讲,走诉讼程序不仅需要支付诉讼费,更重要的是还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于情于理,你是应该要履行义务的。”法官耐心地向机构负责人阐明需要支付小杨报酬的法律依据,以及不支付报酬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经吉林高新区法院主持调解,小杨与托管机构达成和解协议,由托管机构分期履行。

法官提醒:在校大学生参与兼职、勤工俭学或社会实践等活动时,不能因工作的临时性而放松警惕,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对薪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在工作过程中要注重工作留痕,妥善保存书面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关材料。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凭借有效证据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及时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是应尽之责,切不可因一时私利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破坏和谐的用工环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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