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体现了法院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也为家族企业传承敲响法律警钟。
一场跨越两代的股权继承纠纷
2023年,长春某家族企业股东吴某去世后,其非婚生子吴某某主张继承吴某在某公司40%股权。由于吴某生前未与吴某某母亲登记结婚,该诉求遭到婚生子吴甲及吴某母亲的强烈反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吴某某是否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吴某某提交了载明“次子”身份的户口登记、吴某生前承认父子关系诉讼笔录及公证处出具的《出生公证书》。吴甲方质疑公证书真实性并要求亲子鉴定,但因吴某已故,法院最终从吴某胞弟、吴某某、吴甲提取鉴定检材。经鉴定,吴某某与吴甲为同父异母半同胞兄弟。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吴某某继承13.33%股权,企业需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如何认定“亲子关系”?
1.公证书的“铁证”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审法院特别指出:经公证的出生事实具有高度证明力。本案公证书经专业公证机构核查原始材料形成,载明吴某某父母信息,虽被告质疑公证书中出生证明使用繁体字等问题,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公证效力的证据,因此法院依法确认公证书证明力。
2.DNA鉴定并非唯一标准
本案中,吴某在其他案件中的庭审笔录明确承认父子关系,结合户籍档案、公证文书及半同胞鉴定结论,已形成优势证据,显示血缘关系的高度可能性,尽管吴甲申请重新进行亲子鉴定,但未提供任何基础证据支持“非亲子”主张,法院无需强制启动二次鉴定。由此可知,亲子关系认定并非必须依赖DNA鉴定。
当户籍档案、生前陈述、公证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时,法院可直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法律如何守护亲情与公平?
1.非婚生子女权利受同等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本案吴某某虽系非婚生子,但凭借充分证据证明血缘关系,最终获得平等继承份额。
2.企业章程与法定继承的平衡
《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公司章程未限制股权继承,因此股权直接适用法定继承规则。这也提醒企业,可通过章程设计等方式完善治理结构。
法官提示:法律不仅追求事实真相,而且注重程序正义。当亲情遭遇现实利益,唯有恪守法律、完善证据,方能在维护个体权利与保障家庭伦理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对于家族企业经营者,应提前进行法律咨询,完善继承方案,无论婚生与否,血脉相连的权利不容剥夺,要学会用法律智慧守护亲情,用法律规则维系公平。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