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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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民间借贷中,多还的利息还能不能要回来?

民间借贷中,当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借款人按照约定偿还了利息,那么超出上限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是否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

徐某与侯某是朋友关系,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徐某多次向侯某借款,累计借款本金共计651万元。侯某通过其个人名下银行卡将款项转入徐某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借期均不超过20天。自借款之日起,徐某陆续偿还了本金及利息,共计偿还681.45万元,其中本金已全额清偿,每次实际偿还利息的标准均超过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经双方共同核算,截至2021年5月26日徐某最后一次偿还利息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标准计算,徐某已超额支付利息共计298233元。

2021年5月27日,侯某又向徐某出借20万元借款。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借款合同或欠条,徐某向侯某还款2万元。徐某认为,其已经多支付了298233元的利息,应抵消2021年5月27日侯某向其出借的20万元借款,再加上已偿还的2万元,侯某应向其返还多支付的利息118233元。因此,徐某将侯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侯某返还徐某多支付的利息118233元。

庭审中,被告侯某辩称,对原告起诉的金额没有意见,但抵销数额除20万元本金外,还应包括该笔借款产生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故侯某与徐某的利息计算标准的上限应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按利息保护的上限计算,截至2021年5月26日,徐某的借款共产生利息6267.4元,徐某共支付利息304500.4元,多支付利息298233元,侯某应予返还。其后侯某又于2021年5月27日出借给徐某20万元,徐某偿还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针对该笔借款未对利息作出任何约定,故徐某偿还的2万元系偿还本金,徐某该笔借款尚欠侯某本金数额为18万元。侯某享有的18万元债权应与其承担的债务相互抵销,故侯某应返还118233元。

侯某辩称,抵销数额除20万元本金外,还应包括该笔借款产生的利息。法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侯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对该笔借款约定了利息,亦未举证其向徐某催要该笔借款,故侯某要求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侯某多收取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侯某立即返还徐某借款利息118233元。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同样也保护借款人的利益。民间借贷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息,但所约定的利息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借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利率上限的规定,不得向借款人提供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贷款。同时,借款人也应谨慎审查合同条款,确保约定的利率在法定范围内,避免因高利贷而陷入财务困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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