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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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夜归摔伤索赔困难 法院调解定分止争

近年来,随着部分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推进,居民小区内因地面施工导致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近日,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圆满化解了一起地面施工责任纠纷,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15日深夜,年过七旬的刘某与邻居几人外出后返回居住的小区,因小区内污水处理工程施工,道路被挖开后回填,原本平整的路面铺满了厚厚的浮土,致使路面高低不平,四周又一片漆黑。“小心脚下!”邻居话音刚落,刘某突然踩空摔倒,滚落在地,但被扶起的刘某回家心切,并未在意伤势。回家后,刘某逐渐感觉肩膀疼痛加剧,次日便到医院就医,经诊断,刘某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施工方怎能只顾挖路不管居民安全!”刘某家属愤而找到施工单位协商索赔。但公司坚持以“有施工审批手续”“老人自己没看清路”“未及时就医加重伤情”为由,拒绝任何赔偿。一气之下,刘某将施工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护理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刘某主张被告公司施工期间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及时修复路面,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司则称施工区域已隔离并设置警示围挡,工程验收合格,路面已回填,刘某系因自身未注意而摔伤,应自担责任。面对争议,承办法官围绕刘某受伤时间与施工期是否重合、摔倒地点与施工范围之间是否有关联性、被告公司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或围挡、刘某受伤过程及损失范围等关键问题,逐一核查施工图纸、施工日志、视频录像、现场照片、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确认刘某受伤地点为被告公司的施工范围,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缺失与刘某摔伤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尽管案件事实渐渐明晰,但被告公司仍以刘某受伤与施工无关为由,不同意赔偿。法官深知一纸判决易,解开心结难,于是开启“背对背”调解模式。法官一方面向刘某释明诉讼周期与执行风险。另一方面,对被告公司,法官进一步分析案情、明理释法,强调安全警示是施工底线,并释明企业应避免因诉讼对后续工程投标、银行贷款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双方在庭审结束的两天后达成和解,被告公司赔偿刘某五万余元,并当场支付赔偿款。

法官说法:居民小区内的地面施工直接关系居民“脚下的安全”,施工单位应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主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法律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证明“施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施工单位需证明已经主动履行安全防护义务,否则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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