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15日
首页
第A06版:[法治/广告]

路边平房如厕跌入深坑 谁来担责

常言道,人有三急,在急于解决生理需求时,找到了路边的一处无人“小屋”,却不慎跌入深坑导致伤残,究竟谁来买单?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张某系一名环卫工人,2023年9月22日,在清扫街路期间,张某前往一处正在施工的平房内上厕所,却不慎跌入平房内未完工的深坑中。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2天。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

经查,该平房为某集团所建的电力设备检修房,房屋装有可开启的防盗门,内部挖掘了一条长约5米、宽约2.3米、深度4米左右的细长条深坑,计划用作通往地下管廊的楼梯。

出院后,张某一直在家养伤,并多次要求某集团出面协商解决,但某集团始终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张某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集团赔偿张某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8307.77元。

庭审中,某集团辩称,我方施工的是一个用于电力线路由地上高架塔改为地下管廊的工程,从地下管廊通往地上是一间封闭的小房子,房子有可开启的防盗门,也有窗户。不知为何,原告擅自打开房门,闯入房子后,不小心掉入房内左侧未完工的、通往地下管廊区域受伤。原告的受伤完全是其擅自闯入封闭的、用于施工的房间内导致的,我方对原告的受伤没有任何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发地点是在由被告某集团施工中的,从地下管廊通往地上的一间小房子内,深度4米左右的细长条深坑里。被告某集团作为案涉地下设施的施工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所有权利未移转给业主,故对该深坑负有管理义务。案涉工程系高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具有高度危险性,某集团对该危险源和风险点负有管控义务,应当加强监控,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施工围挡等明显标志,锁闭防盗门或者采取派人看管等安全措施。某集团提供的图片中显示,该房子有防盗门,但防盗门是否落锁,被告某集团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某集团没有增设任何警示牌和施工围挡,不足以认定其尽到了管理责任,故某集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张某称其进入案涉小平房内上厕所,不慎掉入坑道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应当知道寻找公共厕所,而不是在路边找一个没有任何标志的平房上厕所。特别是原告张某作为环卫工人,应当知道附近公共厕所的位置,也应知道到他人的房屋上厕所既不文明又不“卫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隐私权和安宁权。从原告自身而言,进入无人的密闭空间时,也没有尽到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因此原告张某对其人身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另外,张某对其所称欲进入小平房内上厕所,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无法确认其进入小平房的真正目的与动机。

综上,法院酌定此次损害责任的划分,以原告张某自行承担30%,被告某集团赔偿70%为宜。经法院认定,原告张某的合理损失为231223.93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集团赔偿原告张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0226.75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被告在距离路边十几米处挖掘地下通道,虽建有房屋,但该房屋既非用于居住或商业用途,亦非永久性建筑,而是临时加盖用于保护其坑道的设施,因此该房屋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房屋,不能改变房屋内仍然属于公共场所的性质,该房屋应认定为更加坚固、更加安全的“施工围挡”性质,故应依过错推定规则分配举证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施工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密闭的房屋内,进入房屋后未充分观察、小心行事,且不能证明进入房屋的真正目的,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吉 林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火炬路1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