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宽城区法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关于未成年人在篮球馆运动受伤的案件,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社会责任践行提供了生动范例。
张某年仅十五岁,正是热爱运动、充满活力的年纪。然而他在某篮球馆打球时,却因场地湿滑意外摔倒,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左侧胫骨结节骨折、骨髓损伤、左侧膝关节肌肉水肿,左侧膝关节前、后交叉韧带损伤。这一意外给男孩身心带来了巨大伤害,漫长的康复期影响了他的学习进度和正常生活。男孩父亲与篮球馆经营企业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能就责任划分达成一致意见,篮球馆经营企业称其购买了商业保险,应由商业保险进行赔付。无奈之下,张某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篮球馆经营企业及其商业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并迅速展开工作。鉴于原告伤势较重,可能会构成伤残,原告父亲在起诉状中申请对原告伤势情况进行鉴定。为推进案件进展,承办法官征求二被告意见后,依原告申请启动了鉴定程序。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基于鉴定结论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向原告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7508.75元。
对于责任划分,承办法官认为涉案篮球馆面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场地及服务,区别于无偿提供场地的公共运动场所,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是其基本责任,负有更高的保持场地清洁、设施安全的注意义务。此次事件中,因场地湿滑导致张某严重受伤,篮球馆存在明显的安全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查,经营企业购买了某商业保险公司的公共责任保险,保险条款中约定了事故免赔率为10%,某商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篮球运动作为一种竞技体育,运动员在场上具有较强的激烈对抗性,在从事篮球运动时,应对该运动导致的后果具有较强的预见性。张某在进行跳跃、投篮、身体对抗等运动时应提高注意力,做好自身防护,避免身体受到损害。在此次事件中,张某应意识到篮球场地极易出现汗渍、水迹导致地面湿滑的情况,应对自身受伤负一定责任。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倾心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分别与经营企业、保险公司梳理法律关系,计算需要赔偿的准确数额。经过沟通,保险公司愿意承担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并主动提出愿意赔付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的70%,经营企业亦认可责任划分,并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理赔金额的10%。原告方获得调解方案后亦表示认可,愿意自行承担30%费用及律师费。
然而,调解并非一帆风顺。一是保险公司认为经营企业购买的是公共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内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认为营养费标准过高,需花费时间向上级公司逐步请示后确认。这一插曲使调解进程一度受阻。但篮球馆经营企业在此时主动肩负起企业责任,提出愿意负担超出的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这一积极举措,不仅展现了其勇于担当的态度,也充分肯定了法院的调解工作。最终,在法院的倾心调解下,三方达成一致协议,握手言和。
法官寄语:这起案件的妥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关键作用,也凸显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宽城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和企业,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与合法权益是经营的底线,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依法依规经营。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自身安全,选择合适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让我们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市场环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