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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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能否追回欠付租金?

房屋出租后,若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而租客一直拖欠租金,房东应如何维权?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2021年1月15日,曲某将一处房屋租赁给杨某,月租金900元,2021年10月15日起,曲某又将车库租赁给杨某,月租金500元。杨某按季度向曲某支付租金,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截至2024年6月15日,经双方微信对账,杨某累计拖欠曲某租金20300元。2024年6月17日,曲某前往案涉房屋处催收租金时,才发现杨某已经搬离。随后,曲某与杨某确认收回房屋及车库,并再次要求杨某立即结算所欠租金,但杨某至今未支付。无奈之下,曲某将杨某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立即支付欠付房租20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以认定原告曲某与被告杨某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原告曲某于2024年6月17日收回租赁房屋,于2024年6月21日收回租赁车库,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已实际解除,被告杨某应向原告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关于欠付租金数额,根据原告提供的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03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租金203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杨某给付原告曲某租金20300元。

法官说法: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在出租租赁物时,应尽量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物情况、租赁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细节,不仅能够确保交易安全,也能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为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法律依据。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在该情况下,原告需要加强举证责任,举证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事实租赁关系,如微信聊天记录、租金支付凭证、房屋交接单等,以证明租赁合同关系中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及被告欠付租金的事实。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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