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记录是经济活动的第二张“身份证”,一旦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将在经营、消费、出行、入职等各方面受到严格限制。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时,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对其予以信用修复,鼓励更多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陆某诉夏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夏某返还原告陆某借款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夏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陆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发现夏某因多年前生意失败,名下无其他财产,其居住的房屋也是向当地政府申请的廉租房。夏某在收到执行法官发出的执行文书后,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称目前虽然没有能力履行,但是会努力做好网约车业务赚钱还款。后经法官居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夏某每天下班以后,除为自己留下100元生活费,剩余款项主动转给陆某,直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
9个月后,夏某拿着一张还款单兴奋地来到法院,还款单上密密麻麻地记载了他每天的还款金额,少则50元,多则300元,数额虽然都不大,但未有一天中断。夏某表示,他已偿还夏某全部的欠款本金,陆某也对夏某诚实守信的品质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所感动,自愿放弃了案件的罚息、利息。夏某向法官表示,虽然案件已经结案,但他担忧该案对其今后的经营、贷款等方面产生影响。于是,执行法官为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消除了本案对其在信用上产生的不利影响。
执行是一场力度与温度并存的司法工作。近年来,宽城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惩戒+激励”并举,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失信主体及时进行信用修复,引导被执行人完成从“被动履行”到“主动解决”的思想转变。下一步,宽城法院将继续坚持强化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措施运用,在打击失信行为的同时激励守信行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用实际行动书写司法为民新篇章。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