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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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员工工伤后, 与用人单位“两不找”情形下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2021年9月,王某入职某公司,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2023年1月,王某在公司工作时受伤,被送往医院门诊治疗后即在家休息,之后双方均未提出复工要求,王某的工资支付至2023年1月。王某因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与公司自2021年9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公主岭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受伤后的门诊病历显示“循序渐进康复锻炼,8-10周内避免持重”,月余后王某又前往医院就诊,病历显示“继续口服药物治疗”,后续再无其他就诊记录,也无其他医嘱显示休养时间,结合病历医嘱以及从劳动者身体健康角度考虑,法院酌定王某伤后的休养期为三个月,即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王某受伤三个月后即自2023年4月起至今,双方均未提出复工的要求,实际上已经处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停发工资的一种“两不找”状态,应视为双方无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关系事实上已自休养期满日解除。法院判决,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自2021年9月至2023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工伤后回家休养,在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关系是持续存续还是解除,如果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解除时间如何确定。关于解除的时间,应当给劳动者留必要的康复休养期,根据医嘱建议以及吉林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综合认定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确定。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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