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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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 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诈害行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予以撤销,使流失的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增加债权受偿的可能。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承担着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职责。近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2年4月,原告四川某公司与被告吉林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原告公司一并申请财产保全。2023年3月,经法院判决由被告吉林某公司向原告四川某公司支付违约金4600000元。被告公司上诉后,2023年11月二审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违约金2700000元。基于此,原告四川某公司对被告吉林某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但在二审审理期间,因四川某公司自身疏忽,导致保全期限届满后未及时续行查封。2023年8月,被告吉林某公司多次向被告沈阳某公司转账。

原告四川某公司诉称,吉林某公司的转账行为系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请求撤销。被告吉林某公司辩称,其与沈阳某公司之间属于正常合作关系,其支付的所有款项是正常履行合同义务。且目前公司库房中仍存放大量货品,货品金额远超过本案诉争金额,故未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被告沈阳某公司辩称,其对于原告与被告吉林某公司之前存在的纠纷不知情,其与被告吉林某公司之间系正常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的商品价格属于市场合理价格,吉林某公司已支付货品采购款,沈阳某公司亦按约实际履行了发货义务,双方之间是正常的交易行为,非无偿处分情形。

法院审理:审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核心在于判断债务人与相对人的交易行为是否客观、实质、确切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二被告举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发票、交货凭证以及第三方物流公司留存的承运人凭证,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条,应认定二者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从而认定本案非无偿处分情形。同时,根据二被告举证的交易凭证原始资料,亦排除本案系“明显不合理价格”情形。此外,被告吉林某公司当庭提出其仍存有货物并提供货物存放地点。本院工作人员针对这一财产线索现场核实,认定债务人吉林某公司的财产状态尚未达到“无资力”的标准,未达到足以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程度。综上,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审查要点。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是否影响债权实现。不论债权人诉求的是撤销无偿处分行为还是有偿处分行为,其前提是财产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具体认定时,需结合债权人的债权情况、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状况等在个案中作综合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不以债务人的主观故意为必要,而是以债务人财产状态是否“无资力”作为判定标准,即必须是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实践中,债权人往往难以证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在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如债务人在另案中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债务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材料等,证明债权存在无法实现的可能性后,应当由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有足够的资产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举证不能,则可推定这一事实存在。为避免债务人提供伪证,应对该部分证据作实质性审查。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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