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工作内容: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
充分发挥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依据。
调解协议所涉纠纷的司法审理范围: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调解协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
加大对多元化解机制的监管支持力度: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调解组织查明事实。
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损毁证据、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应当为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专门处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调解室,供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开展工作。建立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多层次联合培训机制,不断加强业务交流的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