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6日
首页
第A04版:[都市]

我省多部门联合出台若干意见促进妇女就业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促进我省妇女高质量充分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多部门共同发布《关于促进妇女就业的若干意见》。

扎实落实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30条具体措施,积极搭建女性人才引、育、留平台。积极宣传、落实延迟退休政策,引导鼓励妇女和用人单位在协商自愿基础上弹性延迟退休。推动党委政府加大扶持妇女就业创业力度, 完善发展手工、电商、家政、民宿、乡村旅游等妇女特色产业政策, 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积极拓宽妇女就业渠道。稳步增加妇女就业岗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发设置符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扩大妇女基层就业空间。持续增强“吉林三姐”品牌吸纳就业能力,实施“吉林大姐”家政服务提升计划,促进巾帼家政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职业化,助力家政服务提质扩容。

有效提升妇女就业技能。加强妇女技能培训。针对新生代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女性群体,围绕育婴、家政、手工制作、网络营销等和新业态急需紧缺职业,依托实训基地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精准开展妇女就业服务。深入开展妇女就业需求和供给信息摸底,了解各层面妇女基本情况,特别是就业创业需求等信息。全面落实实名制就业服务。依托零工市场、“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妇女之家等,对有就业和创业意愿的妇女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服务。大力举办各类招聘活动。

大力支持妇女创业,推动女科技工作者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妇女返乡入乡创业。加强妇女创业金融支持力度,开展妇女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女性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积极开展电商培训,推动女性劳动者借力互联网开办和发展企业。

持续优化妇女就业创业环境,为妇女就业创业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公办幼教、托育、家政服务类企业。积极打造妇女创业示范基地,激发女性创业热情。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妇联组织建设,为女性创业者提供坚实的后盾。

健全完善妇女就业援助机制,对大龄、身有残疾、家庭生活困难、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等难以实现就业妇女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有就业需求女性求职者,按规定给予就业援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优惠。对无法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可按程序再安置一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充分保障和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可实施联合约谈。

加大事涉妇女就业的执法力度,针对侵害众多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鼓励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共同遏制就业性别歧视。

积极培育妇女就业创业理念,培树妇女就业创业典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妇女就业创业作为推动我省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抓手,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数字赋能,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加强工作协同,抓好工作落实,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



吉 林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火炬路1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