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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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写真拍摄效果不理想,能全额退款吗?

拍摄的写真效果不理想,能退款么?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吴国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甲某在看到某摄影馆的宣传样片后,遂与其妻预订了价值499元的孕妇照拍摄套餐。拍摄完成后,甲某与其妻子在选片时又多支付100元升级套餐,合计共支付费用599元。在收到摄影馆发送的精修图片后,甲某与其妻子表示不满意,双方沟通修图事宜后,摄影馆三次修图,结果仍不能令甲某及其妻子满意。

于是两人诉至法院,甲某及其妻子诉称,该摄影馆的拍摄效果与其宣传样片严重不符,成片未达样片效果,不符消费者期待,属于诈骗行为,应当解除合同、全额退款,并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甲某及其妻子为定作人,摄影馆为承揽人,双方之间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关于甲某及其妻子的诉请,其一,摄影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拍摄、选片、修图等基本服务,甲某及其妻子无权随意解除合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摄影馆提供上述服务时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其二,甲某及其妻子与摄影馆双方之间对于拍摄需达到何种效果并无明确约定,因不同摄影师的拍摄手法及各个被拍摄对象均存在差异,导致最终摄影成片不可避免与宣传样片存有差异,摄影作品是否满意涉及个人审美,属于主观事项。甲某及其妻子主张摄影馆的拍摄与样片严重不符且存在欺诈,证据不足,并且本案系合同之诉非侵权之诉,故三倍赔偿的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在行使权利时,要符合两个基本要点:一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承揽合同中只有定作人才享有任意解除权;二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虽然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无需说明理由,但只有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才可以行使该权利,定作人不得在承揽人已经完成加工工作后行使任意解除权。如果定作物已经全部交付,仅有加工款尾款未支付,定作人不能行使任意解除权。如果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定作人只能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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