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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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善用司法救助 点燃家庭希望之光

“感谢高法官!感谢党和政府!30多年了,太不容易了。有了这笔钱,我们家的日子也有希望了……”拿着沉甸甸的司法救助金,申请执行人明某的家人一度哽咽。

1991年,王某驾驶的摩托车与长春市某食品公司员工驾驶的长白山客车共同致损,导致明某一级伤残。经多家医院治疗,住院天数长达1200多天,于1995年出院。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长春市某食品公司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明某遂将二被告诉至长春市宽城区法院。经法院判决,二被告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明某各项费用共计56万元,若逾期则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一直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明某遂于同年向宽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长春某食品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均被其他法院轮候查封,且大多存在抵押权无法执行。期间,明某多次申请恢复执行,但多年来经过数次查询也未能取得明显进展。该执行案件期间由多名法官承办,2023年由高健法官接手承办。

在办案过程中,法官通过执行案件办案系统总对总线上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在长春市内、市外查找各种财产线索,均未果。由于多年来长春某食品公司已持续负债,其名下的房屋土地财产价值已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且被执行人王某也一直下落不明,该案执行回款的可能性已经十分渺茫。

法官在走访中发现,申请执行人明某因该案生活不能自理,夫妻二人居住在40平方米的小屋里,每月治疗费用就高达数千元,仅靠丈夫微薄的退休金勉强维持生活,亲戚还要时常接济,一家人生活十分困难。为了能从根本上解决明某的实际困难,办案法官多次走访调查,结合案件执行和明某的实际情况,认为明某基本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于是经院领导研究,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并在不久后得到答复。办案法官将这个好消息第一时间告知了明某的家属,主动指导其家属准备相关材料,积极推进此事。明某终于在事发33年后拿到了这笔司法救助金。

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生动实践,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怀。宽城法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制度“雪中送炭”的温暖效应,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司法救助、释放司法温情,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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