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老龄人口增多,“银发经济”发展迅速,服务高龄刚需老人的群体护理型机构受到大众青睐,但是老人在护理机构内受伤甚至死亡,究竟谁来承担责任?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2023年7月5日,曹某与某颐养院签订了《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曹某母亲王某在颐养院内享受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合同签订当日,老人从医院出院后直接入住了颐养院。7月6日早上至7日下午四点左右,颐养院医生与曹某多次进行沟通,告知老人身体状况不佳。在7日下午四点半左右,老人因心力衰竭去世。曹某以颐养院违约与老人的死亡有间接因果关系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1万元。
庭审中,曹某表示,因为颐养院护理不周全、不科学,未尽到全面履行巡查义务且未及时拨打抢救电话导致老人死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颐养院辩称,老人入住时病情就处于危重状态,反复发烧有炎症。在《老人健康档案》中记载,老人当前状况属于重度失能,从上级医院转出,病情较重,已向家属交待。该档案由曹某在家属签字处签字。入住后,院内医生通过微信多次与原告沟通,告知其老人病情不太好,反复发烧,心率不齐,原告均未表示同意拨打120送医,我方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服务合同关系,案涉《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入住期间,颐养院医生多次通过微信与曹某沟通老人身体情况,且根据监控视频,医生及其他工作人员多次查看老人状态。曹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颐养院存在护理不周到及未全面履行巡查义务等违约行为。双方合同中约定,“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老人入住颐养院时身体情况较差,并非合同中的“突发危重疾病”。颐养院作为养老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并非医疗单位。曹某对于老人入住颐养院时及入住期间身体状况均明知的情况下,未表示将老人送医或是前往颐养院照看,且颐养院已经根据老人病情进行用药治疗,故曹某主张颐养院存在违约行为以及颐养院的行为与王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曹某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机构养老已经成为趋势,因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涉养老机构侵权纠纷也呈多发态势。在接受老人入住时,养老机构应就护理标准、护理方式、护理费用、免责事由等作详细约定,以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冲突。养老机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则要看养老机构是否对老人尽到了相应的照料、护理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且该义务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管理规范所要求的通常注意程度。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