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做好医疗保障部门落实中药配方颗粒和十九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规范相关配套措施,近日,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执行中药配方颗粒和十九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吉林省中选结果的通知》,本次中选结果将于12月31日正式执行。
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参加中药配方颗粒和十九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品种范围: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各市(州)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详见具体文件通知。
本次中药配方颗粒和十九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将于2023年12月31日正式执行。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执行后库存清理工作,按原结款方式与原供货企业完成结算工作,不得拖欠。其中中药配方颗粒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和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48号)要求及模式,做好医保基金预付等工作。负责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从严管理。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保定点资格等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购销合同规定供货及配送的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应采取惩戒和应急保障等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