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长春市宽城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与李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村镇银行借款人民币90万元,用于开店,借款期限为36个月,以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同日银行也与李某签订《个人抵押合同》,约定李某以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此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于2021年4月9日向李某发放了90万元贷款。起初李某能正常清偿利息,但自2023年开始,李某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村镇银行将其诉至长春市宽城区法院,法官经审理判决李某向村镇银行给付贷款本金90万元,利息8万余元,同时银行就李某抵押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23年11月银行向宽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评估拍卖抵押房产。立案后,办案人立即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股票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对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进行查封,同时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与案件办案人联系,称其并不是主观上不想偿还银行贷款,而是其经营的两个水果店生意近两年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链暂时出现断裂,现在市场需求旺盛,生意恢复了正常经营,想请求法院能否和银行沟通进行分期还款。同时他们也向律师咨询了法院拍卖房屋会降价拍卖,他们希望尽可能偿还银行贷款,因此也想申请能否自行售卖房屋,卖出后将价款偿还贷款。
若按照以往办案惯例,查封房产后法院应当通过评估或者网络询价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房屋进行评估,待相关部门出具评估报告后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告一个月后进行拍卖,如流拍则进入二拍甚至变卖,特别是如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还涉及强制迁出等工作,时间长、程序繁琐。考虑到被执行人主观有偿还贷款意识,办案人实地对抵押房产进行现场查验,决定就房屋处置方式组织双方协商。
最终经过宽城法院的耐心解释和沟通,银行代理人经请示同意了李某的请求,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
在执行工作中,长春市宽城区法院秉承善意执行的工作理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指定被执行人在合理期限内自行处置财产”的财产处置新模式,同时认真解决个案当事人存在的现实困难,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双方当事人权益实现最大程度保护的“三赢”效果。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