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车良莠不齐,到手后出现质量问题能要求解除合同吗?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某管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管业公司向科技公司供货。随后管业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合计货款75.13万元,但买方科技公司仅支付货款53.13万元。2022年1月25日,正值农历小年,因供货方管业公司催款,科技公司以一台别克车抵顶剩余欠款22万元,管业公司业务员李某签字并出具《收条》。《收条》中约定:“以此车抵顶剩余材料款,此车如因故障灯问题转卖不了则收回,期限一个月内。”
2022年2月21日,李某将车送检,经检测发现该车存在修改里程表、三元催化系统效率低、发动机失火等一系列问题,已无法出售。管业公司要求科技公司取走车辆,并支付剩余货款,但科技公司始终没有回应,管业公司遂将其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收条》,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2万元及利息。
庭审现场,被告科技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收条》下有原告公司的业务员李某签字确认,虽然车辆有故障灯等原因,但是原告在明知道我方办公地点的情况下,仅口头说不要,并没有将车辆送回我处,被告认为其实际上还是同意抵账的。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管业公司与被告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始终由其业务员李某与被告联络完成。《收条》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李某就剩余合同价款与被告达成的以车抵债《收条》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在《收条》中约定了:“如因故障灯问题转卖不了,此车收回,期限一个月内”。后故障灯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李某于2022年2月13日与被告公司实控人傅某通话,要求退车,并于2022年2月21日将车辆送检,检验结算单显示,案涉车存在里程表修改、发动机失火等问题,原告要求退车,并由被告支付车辆所抵合同价款22万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公司业务员李某于2022年2月13日告知被告公司实控人傅某退车,应认定双方签署的《收条》于2022年2月13日已解除。综上,法院判决原告管业公司立即将案涉车返还给被告科技公司;被告科技公司立即给付原告管业公司货款22万元及利息。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