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我国服务行业商家多采用预付费营销方式,即在给予一定的优惠的前提下,鼓励顾客储值会员卡消费,此种模式涉及范围广,涵盖商超、餐饮、健身、美容美发等多个行业。那么,如果商家关闭店铺,是否可以要求消费者在新开业店铺消费?
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身器材商行关闭店铺,要求消费者到另一家店铺消费,消费者起诉返还会员费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健身器材商行退还消费者会员充值费8000元。
张先生系北方人,多年前到广州市海珠区定居,因偏头痛、腰椎问题需要按摩治疗,结识了经营健身器材商行的隋女士,并在该商行购买会员卡储值10000元。充值后,张先生进行了44次消费,感觉治疗效果符合预期。欲再次消费时,发现该健身器材商行在未通知张先生的情况下将海珠区店铺关闭,并在广州市天河区重新开店营业。因新店铺距离张先生居住地较远,导致张先生无法享受康复理疗服务,张先生遂起诉要求解除服务合同,主张商行向其退还充值未消费金额8000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支付服务费后,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项目接受服务,健身器材商行另选地区开业店铺,导致张先生的消费便利性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健身器材商行应退还张先生未消费的会员费,扣除张先生已实际消费的服务费,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若未按约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
法官提醒:预付费消费模式如今已是社会生活常态,该方式虽然经济实惠,但仍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签订书面合同时要注意明确会员是次卡或年卡、签订送达地址条款、索要充值凭证、保留充值记录等。消费者也要避免一次性高额充值,以防商家卷款跑路,造成维权成本过高。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赵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