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135号)精神,对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切实增强考核、奖励工作实效,我省部署做好2023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工作。
2023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和奖励工作12月开始,2024年3月底结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优秀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好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倾斜。
对直接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23号)要求,经请示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适当上浮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19〕12号)精神,各地各部门要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与奖励工作相结合,联动开展定期奖励工作,增强考核工作实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工作人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嘉奖;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名额不得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2%。省直部门(单位、省属高校)、各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分别给予记功奖励。各市(州)记功、各县(市、区)嘉奖由本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奖励标准,统筹组织实施。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