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职工医保参保缴费
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参保并办理登记
《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并办理单位参保登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
首次参保或医保中断3个月以上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且足额缴费后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以下简称“等待期”)。等待期以日为单位,从缴费成功次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缴费的,应自其用工之日起按历年工资标准(无法核定历年工资标准的,以当地历年执行的月社平工资为标准)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医保费,并对用人单位补缴部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所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单位补缴部分本金。补缴后可补计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补缴期间其他医疗保障待遇不予追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医保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缴费
可在户籍和居住地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和非全日制用工以及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等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符合居住地参保登记条件的)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全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自然月核定并预缴次月医保费,可以签订扣款协议按年预存、按月扣缴医保费。
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以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般不低于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70%,由个人缴纳。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为其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由个人缴纳;个人账户计入比例按照其所在统筹地区职工医保计入比例设定。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缴费
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保给予个人缴费补贴
具有参保地户籍或持有参保地居住证的非就业居民应参加居民医保,在户籍地或居住证、居住证明取得地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标准自主缴纳居民医保费。
全省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标准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制定,按照当年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居民医保费实行年度集中预缴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给予个人缴费补贴。
基本医保退费管理
以下情况之一的职工或个人可申退已缴医保费
一是参加居民医保并足额缴费,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死亡退保、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居民医保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申请办理个人退费。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可在其需要终止的参保关系所在地依申请退费。
二是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预缴职工医保费后,中途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待遇期未开始前,可依申请退回其就业后当年剩余月数的医保费。
三是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一次性趸缴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死亡退保,可在办理死亡退保的同时,依申请办理退费。
四是参保职工因死亡未及时办理退保的,参保职工死亡次月起多缴的医保费可依申请办理退费,多划入的个人账户需返还至医保基金。
五是其他按照国家、省规定应当办理退费的情形可依申请办理退费。
以下情形不予退费:参加居民医保并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个人缴费不再返还。职工医保待遇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含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多缴的医保费不予返还。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刘佳雪